一個26歲的賓縣農村青年,在哈市打工時失去了左臂。6年來他和親戚們拿著有關文件四處要求增加工傷賠償數額

  今年26歲的杜建勇,已經在哈爾濱生活近7個年頭了。7年前,他懷著對未來的無限憧憬,從老家賓縣來到哈爾濱。然而,這座城市卻給他留下了永遠無法撫平的創痛。

  1996年,杜建勇和同鄉來到哈爾濱打工,后來經人介紹,他們進入了一個叫崔培剛的人組織的建筑隊。這個建筑隊里幾乎都是由熟人介紹來的外縣農民。但是,當時這個建筑隊沒有辦過任何手續,是個“黑”建筑隊。

  悲劇是在1997年9月13日發生的。這一天,崔培剛的建筑隊在哈爾濱市前進水泥管廠施工。上午10點多,正在往攪拌機灰槽里加水的杜建勇被同伴劉照和撞倒在攪拌機上,左胳膊絞進了正在運轉的攪拌機里。杜建勇立刻被送往哈爾濱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經過治療,他雖然沒有了生命危險,但是卻永遠失去了整個左臂。

  3個月后,杜建勇出院了。但是,他和崔培剛以及前進水泥管廠在工傷賠償的問題上卻發生了爭議。幾經交涉不成,他便來到太平區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太平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在受理杜建勇的申訴后,經調查認定事實為:杜建勇跟崔培剛的建筑隊在前進水泥管廠施工時,往攪拌機灰槽里加水時,被劉兆和撞倒在攪拌機上,左胳膊絞在正在運轉的攪拌機里,當時造成左臂重傷。1998年3月12日經法醫鑒定系4級傷殘。1998年3月,太平區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由崔培剛一次性支付杜建勇醫藥費、假肢費、傷殘津貼等共計94,087.12元。裁定下達后,杜建勇認為賠償過低,而且前進水泥管廠也應負有責任,于是將前進水泥管廠、崔培剛、劉兆和告上了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經審理查明:杜建勇在干活時,被劉兆和無視勞動紀律用臀部拱了一下,將杜建勇撞倒在攪拌機上,由于該機器安全設施不健全致使杜建勇左臂被絞在正在運轉的攪拌機里。

  法院認為:杜建勇在勞動中受傷致殘,應受到勞動保險待遇。崔培剛因平時不進行施工安全教育和機械維護保養,對此次事故應負主要責任,被告劉兆和無視勞動紀律,在勞動中用臀部將原告拱倒在攪拌機上,致使杜建勇被絞致殘,系有過錯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前進水泥管廠因將工程承包給了崔培剛,雙方無隸屬關系,因此不應承擔民事責任。最后法院判決賠償住院費等共計83,400.12元,崔培剛負擔58,380.08元,劉兆和負擔25,020.04元。

  此后,杜建勇、崔培剛均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杜建勇在勞動中受傷致殘,合理要求應當給予賠償。由于劉兆和平時無視勞動紀律,經常與杜建勇嬉鬧是造成該次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崔培剛因攪沙機安全防護罩固定不牢和平時對工人安全教育不夠,是造成事故的間接原因,而前進水泥管廠對承包人沒有認真審查資格、事實監督管理不善,亦應承擔責任。三方當事人均有過錯,應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最后判決:三被告合計賠償84,400.12元,各承擔28,133.37元。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還出現了這樣一個情節:哈爾濱市前進水泥管廠的代理人辯稱,此次維修任務已發包給崔培剛,在施工中出現的事故應由承包人即崔培剛承擔責任。而崔培剛也稱,因工程是他承包的,此次事故不應由哈爾濱市前進水泥管廠負責。

  對于勞動仲裁部門和法院的幾次裁定,杜建勇仍然提出了異議。他給記者出示了一份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按照這個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時,應享受以下待遇:1.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四級傷殘標準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2.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四級傷殘標準相當于本人18個月的工資)。杜建勇說照此,以每月750元工資、25年可工作期限計算,兩筆費用為750元/月×75%×12月×25年=168,750元和750元/月×18月=13,500元,僅這兩筆金額就高達18萬2千多元。再加上住院費、護理費、假肢更換費、精神損失費等,杜建勇要求賠償的總數高達30余萬元。

  然而,在仲裁書及法院的判決書中,傷殘補助金和傷殘撫恤金不超過6萬元。記者注意到,在太平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書》中,曾提到“按勞部發1996266號文件第四章有關規定和哈政發199535號文件裁決”,記者發現勞部發1996266號文件就是《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那么依據同一文件,算出來的結果為什么會有這么大的差距呢?

  日前,記者帶著疑問來到了當初為杜建勇進行仲裁的太平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由于當時為杜建勇進行裁決的仲裁員已經退休,另一位當時也參與了此案仲裁過程的仲裁員接受了記者的采訪。他說當時之所以如此進行仲裁主要是基于兩點考慮。首先,杜建勇參加的是一個私人組織的“黑”建筑隊,沒有合法手續,并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因此沒有納入到工傷保險的范疇內。其次,考慮到一方是私人建筑隊,如果按照有關規定按月支付撫恤金等會有困難,因此裁決一次性支付,而杜建勇方面以25年為期限計算并沒有相關依據。所以,裁決時酌情參照相關規定進行了這樣的仲裁。

  18萬2千元與5萬5千元,這就是一個正式工人與一個“黑”建筑隊工人的差距?杜建勇說,由于另一責任人劉兆和也是農民,家境困難,所以這一部分賠償還沒拿到手。到手的5萬多元,除去治療費用、護理費用,以及當初為了治病向私人借錢的高額利息,現在所剩無幾。杜建勇受傷時不到20歲,現在雖然生活基本能夠自理,但是沒有一只手,不同于沒有腳,基本無法進行工作和勞動,杜建勇文化程度又不高,今后如何生活是個很大的問題。杜建勇的舅舅李國鋒在接受采訪時痛心的說,現在他們這些親戚還可以幫助他,但是幾十年后有一天,他們這些親戚都不在了,杜建勇可能只有流落街頭、乞討為生。

  然而,記者在走訪了哈市的許多建筑工地和小型工廠后發現,杜建勇的遭遇并不是一個偶然的現象。在開發區一座即將竣工的大廈旁,記者與幾位衣著簡陋、操著南方口音的工人攀談了起來,他們的話很具有代表性。當記者問起他們的勞動合同、勞動保險,他們尷尬地笑了。他們說:他們所在的建筑隊現在與他們都簽了合同,但大家都知道這不過是因為查的緊,做個樣子,根本沒有實際效力,“工頭讓走,誰還能留下來?”而且,他們所在的是個大建筑公司的隊伍,到小建筑隊沒合同很正常。他們中有人一路從湖北老家打工來黑龍江,換了幾個雇主,這是第一份合同。

  “能找個給錢多的就行了,還能顧上那么多!你不干有的是人干,特別是待遇好的,都要有硬的介紹人,你還能要求啥!”

  “大建筑隊有時候要求的資格嚴,不是隨便能進去的,而且能掙著錢就行,哪能尋思那么多,人家有沒有手續還給你看哪!”

  這個問題讓幾個人都沉默了下來。最后一位歲數大一點的開了口,“那還不如死了好。給點錢看完病剩不了多少,還要家里人養活。我出來打工是為了掙錢養活一家老小,他們咋養活我?死了給點錢,還能給他們。”

  新華網1月24日曾發電稱:導致黑龍江省建筑行業普遍存在嚴重欠薪問題的重要原因是,工程違規發包、層層轉包,“黑”包工頭猖獗。工程發包單位→承建公司→“黑”包工頭→民工,組成了建筑行業鏈。工程發包單位為省錢,通常找不具備法人資格、沒有建筑資質的承建公司施工;承建公司“扒完皮”后轉手交給“黑”包工頭;處于這條“黑色”鏈條最末端的民工的生存依賴于前三者的正常運轉。前面任何一個環節中斷,民工的利益都將受到損害。然而,問題恰恰多數出在“黑”包工頭身上。這些人絕大多數來自農村,一般僅有小學文化程度。他們與城里的建筑公司工程負責人有聯系,來活兒就立即組織人馬,從不報經勞動部門批準。他們通常承諾每月按時發放工資,實際上,每月只給民工少得可憐的生活費。竣工后,再給點路費,就把民工攆走。從此,60%以上的“黑”包工頭攜款“蒸發”。

  雖然都生活和工作在同一個城市里,但是,我們卻從來沒有把他們納入“市民”的范圍。為了區別,我們甚至在“工”字前加上一個“民”字來凸現他們的來源。毋須懷疑,社會群體中的大多數在心理上對民工是存在歧視心態的。事實上,民工是城市中最為弱勢的群體,除了工棚中一床簡陋的行李,再沒有其它東西能證明他們的存在。他們甚至沒有在城市的社會生活中發言的權力。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所面對的司法裁決是否會有欠公正?如果杜建勇的主張符合相關法規,那么他6年來的奔波無疑是可悲的。

  如果最終杜建勇無法依法獲得《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的福利,那么這也將是現行制度的一個悲哀。如新華網文中所述現象,這一方面是由于“黑”工頭利欲熏心,另外也有社會勞動力過剩等客觀因素,比如許多民工連字都不認識,又怎么去判別雇主的資質呢?民工投身“黑”建筑隊是普遍存在而又無法避免的,這至少在一段時間內無法得到根本解決。在這種情況下,以用工主體來區別對待工人福利,甚至造成12萬余元這樣最大的差距,顯然是不合理的。

  據統計,2002年我國約有1.5億農村剩余勞動力,在縣級以上城市就業的民工有近八千萬人。這些民工在城市中從事的都是最臟、最苦、最危險的工作。然而他們卻大多處于社保的“保護罩”之外,對于廣大民工,一旦受傷殘疾只有退回農村。但是在商品經濟還不發達的中國農村,圍繞土地所進行的勞動是最基本的生存方式,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影響往往是毀滅性的。在這個程度上來講,民工更需要工傷保險,對保險的數額需求也更大。對于建筑行業等高危行業,將從事非農業勞動的農業人口排除在工傷保險等社保制度之外,或者將其區別對待,這不能不說是現行相關法規的漏洞。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指國家和社會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及親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勞動者享受工傷保險的權利,是由《憲法》和《勞動法》給予根本保障的。但是,像杜建勇這樣有可能因為雇主資質問題而失去部分權利,是否合理?是否有悖于社會主義國家的宗旨?是否違背我國公平的立法原則?